戰爭法與佔領法
基本觀念 初探

我們必須了解到,"併吞" 和 "軍事佔領" 是互相對立的兩個觀念。在現代的時代,在領土征服之後,並根據拿破崙戰爭的結束(大約1815年)以來所建立的先例,且在海牙公約中編成法典,並沒有準則或理由可以藉之以完成將所征服的領土立即併呑。

國際法規定: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。

台灣的軍事佔領始於 1945年10月25日,而和平條約則於 1952年04月28日生效。 在和平條約中,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,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。

要特別注意的是,台灣是日本主權領土到1952年04月28日止。

重點在於,任何被佔領領土的 "最終政治地位" 只有兩個可能的結果。 第一種情況是該領土依自己的權利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,不然就是成為另一主權獨立國家的 “一部分”。

基於此,所經常聽到台灣的法律地位是 "未解決" 或 "未定" 的說法,更進而證明台灣現在仍停留在軍事佔領的情況中。

此外,因著承認台灣仍是在軍事佔領之狀態下,我們就有了更進一步的證明,台灣尚未被移轉到中國的主權之下。台灣仍然在 "合法佔領者" (即征服者) 的管轄之下。參照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對台灣之軍事攻擊的紀錄,征服者就是美國。

如上文所述,合法的佔領者就是領土的征服者,它有權利和責任執行被佔領領土之管理。不過當然,代理人的法律總是存在,因而被佔領領土之管理可委派給其他軍事力量。對台灣而言,是蔣介石所領導的中華民國軍隊被委派來負責當地的佔領事宜。

是故,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兩個重疊的身份:

從1945年10月25日起,是「被委派的佔領權」,或說「被委派的佔領軍」,(英文是:proxy occupying forces);

從1949年12月10日起,是「流亡政府」,(英文是:government in exile);

一直到現在。

結論是: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主權。

 

閱讀舊金山和平條約時,有關台灣被佔領的情形,可以了解到以下幾點:

目前台灣地區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佔領是一個「過渡時期」或稱「暫時狀態」。

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,是代替美國軍事政府之下的管理體系,與平常的一般政府管理型態不一定是台灣人民所能分辨出的。

美國作為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,對台灣領土有處分與分配權,相當於台灣之領土主權「握在」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之手中。

在國際法裡頭,領土的所謂「地位未定」的法理於佔領法裏面。華人社會中,學戰爭法的人極少,甚至於很多人沒聽過。而佔領法是戰爭法的一部份。讀者欲了解這個法律領域的更多學問,不妨參考本 www.twclarify.com/taiwan99/ 網站的其他文章,以及 Taiwan Reality頻道上之影音。

讀者若希望看到舊金山和平條約裡一切涉及臺灣條款之進一步分析,可直接參考本網站舊金山和平條約相關網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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